返回 雷武 首页

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

第两千三百五十章 护身符[1/2页]

    镇恶天宝?

    对紫宸来说,这是一个陌生的词语。

    但他能够理解对方的意思。

    不老泉!

    不老圣泉!

    天道之泉!

    称呼不一样,但都是指同一样东西。

    在那座小房间里,紫宸的确大意了,没想到那个城主身上,竟然有如此黑气。

    但是黑气刚一进入他体内,就被天道之泉吞噬。

    甚至快到,紫宸都没有反应过来。

    这也是紫宸有信心,对付这种存在的原因,也敢把它带入自己的身体之中。

    同时有意制止天道之泉,想掂量一下对方的真正实力。

    结果,对方完全克制他的灵力。

    那么只能请出天道之泉。

    瞬间解决战斗。

    紫宸睁开眼睛。

    “老大,搞定了?”

    陈凡立刻来到紫宸面前,看似轻松实则警惕的打量。

    紫宸点了点头,然后看向前方。

    祭坛之上已经没有了黑白之光,刻画的法阵也出现了道道裂缝,这里要毁了。

    这里是一个临时开辟出来的小空间,此刻已经变得十分不稳定,随时都会破碎。

    “可有发现其他东西?”

    紫宸起身,看向四周,对于陈凡的警惕并没有在意。

    陈凡摇头,“没有,那个家伙只敛财来炼化,此地并无其他东西。”

    二人走出这片无主的空间,没有阴灵的维持,这里很快就会消失。

    天色已经放亮。

    紫宸跟那阴灵的争斗,其实持续了很久。

    孟叶城已经乱了,显然是看见了城主的尸体。

    各种利益争斗。

    陈凡向天空打出一道信号。

    随即,二人身形一闪,从此地离开。

    有四支队伍,忽然出现在城门方向,他们直接杀掉守卫,杀入城中。

    入城之后,他们并不是见人就杀。

    而是见城卫军就杀。

    且目标非常明确,就是城主府!

    “是孟宇!”

    有人认出了最前方的那人,顿时惊呼起来。

    他的名字就挂在城墙上,是那张通缉令。

    “终于来了!”

    民众们见状,激动不已,更有甚者喜极而泣。

    孟家的回归,让他们看到了希望。

    一瞬间,人人向两侧避让,给这些人让出一条道路。

    与此同时,也有意无意间,干扰着其他城卫军救援的动作。

    只是他们的人数实在太少,跟城卫军完全没法比。

    就在这时,孟家之人高声喊道:“周寒飞已死,杀了这些城卫军,孟叶城就是我们的!”

    民众们刚开始都有些不敢相信,多年来城主的威信早已根深蒂固,直到越来越多的人大喊城主已死。

    “杀!”

    “杀光城卫军!”

    喊杀声先后响起。

    被压迫十几年的他们,终于开始反抗,对那些城卫军下手了。

    比起一城的人,城卫军这点人数又算什么?

    面对群起而攻之,他们很快不敌,更有甚者悄悄脱掉衣服扔到一旁,随即便加入了倒戈的大军之中。

    孟叶城里一片混乱。

    孟叶城也因此迎来了曙光。

    发现城中异常的紫宸,扭头看向陈凡。

    “有孟家管理这座城市,比其他人要好不少。”陈凡说道:“所以,我就帮他们一把。”

    紫宸点了点头。

    随后陈凡便是说起孟叶城的过往,在孟家管理的那些年,虽然也有一些龌蹉的事情发生,但总体是好的。

    城市有制度,城卫军也都尽心尽责的保护着城中的居民。

    至于这条繁华的商道,更不用说,只要按照要求缴纳了钱财之后,所有的安全都由孟叶城来负责。

    那个时候,当真是安居乐业。

    “那个城主再傻,也该明白一些经商之道,把所有商人赶走,接下来生意还怎么做?”

    “他们可能想独自经营这条路。”

    “那么大生意,能顾得过来?方方面面,难道凭借蛮力吗?生意可不是打打杀杀。”

    紫宸摇头,那个家伙的胃口还真是大,可惜脑子有些不太灵活。

    看着城中热烈的气氛,可见孟家当年还是很得人心的,哪怕易主十几年,依然没有被人忘记。

    当然,这也看出这十几年来,那个城主的不得人心。

    有了城中居民相助,战斗持续的时间并不长,而且局势也没有彻底混乱下去,一座城市就恢复了正常。

    随着那些恶贯满盈的城卫军被杀死之后,孟家人重新进驻城主府。

    紫宸跟陈凡回到之前的客栈,昨日就已经给过了钱。

    掌柜的看见二人之后,便微笑着点了点头。

    其实,心中颇为意外。

    按照城卫军的一贯作风,这两个外乡人被带走,不得被扒几层皮?

    不过一想到城中当下的混乱情况,掌柜便觉得二人走了大运,借助孟家回归的机会,这才能活下来。

第两千三百五十章 护身符[1/2页]

『加入书签,方便阅读』

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